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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技工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2]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27
实施时间: 2012-6-1
失效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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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加强技工院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初级、中级技工学费: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
  (二)高级技工学费: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
  (三)技师学费: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
  上述学费含按教学大纲进行的实习实验费用。
  民办技工院校学费按民办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
  四、各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公办院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院校使用税务发票。各院校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3〕126号、鲁价费发〔2006〕22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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