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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文件草案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
发文时间: 2012-6-12
实施时间: 2012-6-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7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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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文件草案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注意邀请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参加;就草案书面征求有关机关和其他组织意见的,应当同时印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
  三、对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分析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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