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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胶州湾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1]3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8
实施时间: 2011-7-8
失效时间: 2013-7-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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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胶州湾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申请》(青国信交通[2011]22号)收悉。根据《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为保障青岛胶州湾隧道(以下简称隧道)安全畅通、高效运营,保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在受到损害时得到赔偿,特制定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不低于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应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标准缴纳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损坏赔偿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附件未列项的其他物品的损坏赔偿标准,可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损坏赔偿的依据。
  二、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用专项用于维护、修复或重建损坏的物品。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附件:青岛胶州湾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相关附件:
费36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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