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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2]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15
实施时间: 2012-2-15
失效时间: 2014-2-1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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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进一步提高本市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经济行为中的财务会计信用水平,有力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组织建立了“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并制定了《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进一步提高本市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经济行为中的财务会计信用水平,有力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的有关要求,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建立“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第二条 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是采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并提供对外查询服务。
  第三条 信息平台采集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审计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条 信息平台的运作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授权查询和免费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息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建立,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具体实施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发建立信息平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运行规则。
  第七条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维护和管理采集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市注协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供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信息;核实为本市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非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信息,并将核实结果及时提供给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第三章    信 息 采 集
  第九条 本市企业的财务报表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报备;本市企业的财务报表经非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由本市企业自行报备。
  第十条 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 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核对完毕,并向会计师事务所分配用户名。
  (三)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用户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领取CA数字证书。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用户名和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按要求报备经其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五)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根据市注协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进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自行报备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 企业应先向市注协提交负责其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函,证明该会计师事务所经依法批准设立,且正常执业;
  2.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的注册会计师姓名及执业证书编号的纸质及电子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市注协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信息资料,确认后向该企业出具《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确认书》(详见附件1)。
  (三) 企业从市注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确认书》后,应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确认书》;
  2.《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报备申请书》(详见附件2);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核对完毕,并向企业分配用户名。
  (五) 企业取得用户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领取CA数字证书。
  (六) 企业在取得用户名和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报备其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七)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根据市注协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对企业报备信息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进入数据库。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办理CA数字证书发生的费用,由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与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自行报备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并符合信息平台的报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人员不得修改、删除报备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第四章    信 息 使 用
  第十五条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设立的对外服务窗口,是信息平台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服务的唯一渠道。
  第十六条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对外查询服务。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外,未经被查询企业授权,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泄漏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供查询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仅限信息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查询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被查询企业如同意查询单位和个人查询其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应当向查询人出具《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授权书(通用)》(详见附件3)授权查询范围,并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查询单位或个人经被查询企业授权到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查询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1.被查询企业出具的《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授权书(通用)》;
  2.被查询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查询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核对上述资料后,应根据被查询企业授权范围,当场办理查询和打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市商业银行需要查询首次申请银行贷款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应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递交下列资料:
  (一)《查询授权书(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专用)》(详见附件4);
  (二)《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详见附件5);
  (三)被查询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查询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核对上述资料后,应当场办理查询和打印手续。
  第二十条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依法需要查询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应凭介绍信、查询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在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办理查询和打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查询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被查询企业授权,依法依规使用所查询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因违法违规使用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确认书;
  2.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报备申请书;
  3.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授权书(通用);
  4.查询授权书(小型、微型企业首次银行贷款专用);
  5.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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