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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1]8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2
实施时间: 2011-4-2
失效时间: 2013-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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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收费的函》(黑人社函[2011]116号)收悉。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承担此项培训任务的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省继续教育协会)为培训单位。培训工作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开展,培训单位不得强制培训和收费。
  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每个培训周期(5年360学时)的培训收费标准为220元/人。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每个培训周期(5年360学时)的培训收费标准为290元/人。上述收费已包含报名费、教材编写费、课件制作费、网络平台建设及维护费、学员管理费、作业及论文评价费、证书及邮寄费等费用,培训单位不得再向培训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的批复》(黑价行字[2010]69号)和《关于对省继续教育协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0]330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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