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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2011]3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2-1-5
失效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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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浙江省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电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的补助,实施期限为2011—2012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设立专项资金的基本目标是:从2011年到2012年,用两年时间使全省城乡“低保户”群众都能方便地收看有线数字电视节目,享受到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全省困难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能力,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二)分级负担原则。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并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宁波市及所属各县(市、区)实施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建设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自行解决。
  (三)公平分配原则。专项资金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详见附1)。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各市、县(市、区)建有有线数字电视前端,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台(集团、中心)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公司),承担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的具体实施任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经县及县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家庭(含低保户集中供养点)为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低保户集中供养点按实有有线数字电视终端计)。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为每个补助对象免费安装一台基本交互型机顶盒,接通有线数字电视信号,提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节目服务,并免除其每年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省财政按每户600元的建设标准和一定的比例给予各地一次性补助,其中:一类一档地区补助50%;一类二档地区补助45%;一类三档地区补助40%;二类一档地区补助30%;二类二档地区补助20%;二类三档地区补助10%。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各市、县(市、区)广电低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制定本地区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填写《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和《年度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实施计划明细表》(详见附2、3),及时报同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连同实施方案上报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各县(市)应同时报送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辖区由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申报。
  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文件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各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年度计划数与实际完成数的差额,在下一年度考核验收后再作调整。
  第八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省、市、县(市、区)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建设年度完成情况组织验收,重点查看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发放相关证件的低保户家庭,是否都落实了相关的政策优惠;接入的有线数字电视信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群众对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的满意程度;以及向社会公示的情况。考核验收参照广电低保工程验收办法(详见浙广局发〔2008〕173号文件)。
  第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广电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组织力量对各地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开始执行,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

相关附件:
浙江省广电低保数字化工程专项资金地区分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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