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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05]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5-4-1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08-9-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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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涉及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反倾销应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湘财外〔2004〕29号下发)、《湖南省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湖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管理办法》、《湖南省境外投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外经贸计财〔2003〕16号下发)停止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
  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加强对“湖南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省外贸发展资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是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收集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申请,提出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专家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品牌进行评审,确定20家湖南省出口名牌名单。对列入湖南省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注册费、代理费、咨询费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但每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对我省出口品牌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对我省出口品牌进行评比、整体宣传等给予适当支持。
  (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
  对当年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按保费的50%给予支持,其它产品按保费的25%给予支持。
  (三)支持反倾销、反补贴等出口贸易摩擦案件应诉。
  对出口企业开展应诉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给予适当支持。
  (四)支持产业损害调查。
  支持开展产业竞争力分析、评价与提升的工作。
  支持我省易受进口产品冲击的重点产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监测系统。
  支持对我省申诉企业初裁、终裁、复审前产业损害实地核查及相关指导工作。
  (五)支持境外参展、办展和境外招商。
  支持在国外重点市场举办我省商品的推销活动。
  支持在重点国家(地区)宣传湖南投资环境,推介湖南招商引资项目的活动。
  已得到其他相关办法给予补助的活动,本办法中不再给予支持。
  (六)支持全省商务信息采集和网络维护。
  (七)出口奖励。对年度出口增幅大的企业和商务等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八)支持外贸重点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及其他有利于促进外经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七条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对各企业申报的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集中审批和集中拨付。
  (二)各市州企业申请使用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报送;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
  (四)各市州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财政局应尽快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项目单位;省直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五)申请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1、2、3项附软盘一并上报
  1.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3.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申报表(见附1);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文件(原件);
  5.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与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对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十条各地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和资料骗取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按有关法律等法规处理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项目资金或停拨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的,责令收回项目资金。由此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08]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8/9/17
实施时间: 20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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