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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08]6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17
实施时间: 2008-9-17
失效时间: 2010-5-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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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外事侨务及港澳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反映。
  附件: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要外事接待。主要用于外交部、中联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全国友协等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副部级以上重要外宾团组、港澳团组接待活动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二)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涉外涉侨活动和港澳活动;
  (三)用作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下拨我省的侨务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
  (四)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活动;
  (五)适当补助市州外事侨务部门。主要对参与重大涉外涉侨活动、港澳活动及重要外事侨务团组、港澳团组接待工作的市州给予补助;
  (六)开展国际友好城市结好往来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我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市州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我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情况,研究提出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及审计机关对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外事侨务港澳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单位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外事侨务港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10]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24
实施时间: 2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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