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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11]34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
失效时间: 2016-4-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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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税政[2016]8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4-23
实施时间:2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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