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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非税[2011]3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22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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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文件精神,支持全省民营经济加速发展,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富民强省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我省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及变更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收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补(换)证照)、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
  2、农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
  5、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证照费(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企业工人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证等);
  3、交通部门收取的证、照工本费(包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签证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带框架)、纸质线路牌、双纸质加塑料壳线路牌、铜牌纸线路牌、塑料板纸线路牌、有机玻璃或铝合金线路牌);
  4、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对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好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五、各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我省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让社会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六、省工商、卫生、交通、农业、林业等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上述收费优惠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七、各地人民政府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要求逐项落实。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反映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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