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乡镇采矿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保险规定
发文文号: 黔府发[1995]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5-1-5
实施时间: 1995-1-5
失效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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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采矿业的发展,保障乡镇采矿从业人员在生产中遭受伤害后得到经济补偿,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或联办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业(以下简称乡镇采矿)。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采矿经营者,必须按照本规定为其从业人员(以下称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伤害保险。
  第四条 乡镇采矿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称保险人)按照《乡镇矿山职工团体人身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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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
发文文号:黔府发[2012]6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2-1-19
实施时间:20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