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2]14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2002-11-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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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离休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问题,切实落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区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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