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07]47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9-10
实施时间: 2007-9-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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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印发执行以来,根据相关部门的反映,个别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现就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由新获得房地产权的权利人交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所涉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的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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