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5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6
实施时间: 2005-5-26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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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制药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提高征管效率,确保实现税收稳定增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有关费用扣除办法的规定,对发生销售费用偏高且难以查实的制药企业,其销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采取核定扣除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的销售费用是指制药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宣传费、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差旅费、工资(含奖金、提成)、福利费、交通费、诉讼费、包装费、水电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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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