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社字[2007]13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21
实施时间: 2007-9-21
失效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3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供养资金”)管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社[2015]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2015-1-21
实施时间:20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