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用盐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4]69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8
实施时间: 2004-12-28
失效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5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塔城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工业用盐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4]13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各类开采盐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022号)中所列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按17%计征增值税。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此条法规被财税[2007]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