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1]3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7
实施时间: 2001-7-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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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范围,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政[1999]30号云地税一字[1999]52号)中省补充规定第一条进行确定,即:“普通 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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