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5]83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0-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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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80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
  (一)报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由纳税人在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或试营业)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县(市)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国税机关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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