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汇发[2022]3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13
实施时间: 2022-6-13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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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局,奎屯、霍城、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口岸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新疆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外资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鲁木齐银行、昆仑银行、新疆汇和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新疆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新疆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积极贯彻落实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内涵,秉持“金融为民”原则,自上而下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条款内容,持续转变审核理念,落实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挖掘辖内试点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银行网点和企业申请便利化试点资格,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备案,加快试点工作“提质、扩面、增效”,让更多优质企业真正享受更为优质的服务。
  三、强化沟通联系。试点银行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的沟通交流,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反馈。
  联系人:赵琪琦 0991-237352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22年6月13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