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7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商贸函[2025]284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25-6-25
实施时间: 2025-6-25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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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叶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综服企业监管机制
  近年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创新设立集中代办退税模式,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单独制定综服企业评级标准,并加强政策宣介与合规培训,持续提升综服企业业务开展便利化水平。根据现行制度与业务实践,综服企业在报关、退税、结汇等方面,既可开展代理服务,也可开展自营业务,无政策限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优化管理和服务,更好支持综服企业健康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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