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5]98 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8
实施时间: 2015-7-8
失效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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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财政厅制定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2015年7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范符合条件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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