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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11]10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22
实施时间: 2011-6-2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9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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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一)《通知》中所指“应办而未办”的无照户纳税人可申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是特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同时提供经营场地证明的无照户纳税人。
  (二)对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实行限量供应发票,具体要求如下:首次领购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发票供应条件的纳税人,按一个月用量核定和发售发票,电子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不超过5000元;续购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次验旧供新或办理电子发票作废验销手续。持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市)使用发票。
  二、关于非正常户的管理
  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信息,由市局统一在我局网站予以公告。
  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的相关信息报送市局。报送内容除按《通知》要求外,还应包括纳税人最近一次领购发票的代码和号码(电子发票流水号)、数量等信息。
  2.市局将按季度对已办理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的相关信息在我局网站予以公告。
  3.各主管税务机关无须向市局报送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信息。
  三、我局《转发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48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业户,不能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其必需照章纳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非正常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267号)中关于非正常户认定和公告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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