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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17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2-6-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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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2011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2%,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执行。
  三、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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