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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非税[2011]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20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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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捐赠票据样式不作变动,继续使用《云南省社会捐赠票据》,票样附后。
  二、捐赠票据由用票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四、用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捐赠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五、用票单位要加强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的行为。
  六、已实施计算机开票的用票单位,应当使用捐赠票据机开票,停止使用手工票。
  七、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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