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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55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7
实施时间: 2011-6-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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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司函〔2010〕34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65元调整为每科85元(即340元/人),其中每科34元(即136元/人)上缴省(含应缴中央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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