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31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4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487号)有关精神,为保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需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为单联定额发票,面额壹元,发票代码第8至11位为1206,票面加印24位防伪码,发票联规格为100mm×42mm,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票样以纸质为准),发票工本费为2元/本,50份/本。
  二、客运出租车经营者提供客运劳务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应开具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应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作为记账凭证。鉴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已经实行税控计价器管理,因此开具上述发票可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使用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样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样.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 粤国税函[2006] 2006/10/2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我 深发改[2015]19 2015/2/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 2004/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调广东省道路客运燃 粤价[2014]25号 2014/1/27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取消收费站公路客运票价的 陕价服发[2012] 2012/1/6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 晋地税征发[200 2001/8/3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 2016/7/2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 深地税发[2000] 2000/1/2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 京发改[2009]23 2009/11/9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调我市市域经营权出 宁价服[2014]30 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