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11]9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18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各区、县(地区)局应建立好税务登记证件领、发、存等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操作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时,收费类型选择为“全免”项,“全免”原因选择为“其他”项。
  四、在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应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技处)反馈。
  2011年4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 粤价[2013]306号 2013/12/3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 2024/12/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 京财综[2019]11 2019/7/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 沪财税[2022]5号 2022/2/28
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 发改价格[2017] 2017/7/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 冀财综[2014]97 2015/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 沪财预[2009]44 2009/5/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沪财税[2017]26 2017/4/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京发改[2011]20 2011/2/28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 晋政办发[2004] 200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