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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1]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5-25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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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升级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启用的新版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卫生医疗票据及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上述财政票据统一更换为财政部监制的新版票据,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章”。
  二、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新旧版票据可同时使用;2012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用票单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到原发售部门办理旧版票据缴销手续。
  四、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旧票据的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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