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7
实施时间: 2011-5-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6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现对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闽财税[2010]32 2008/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苏国税函[2005] 2005/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 桂国税函[2002] 2002/4/8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2020年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1/9/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 大地税发[2005] 2005/10/25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3/5/29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2]12 2022/5/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粤国税函[2005] 2005/8/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 云国税发[2002] 200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