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7
实施时间: 2011-5-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3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现对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人员工资税 皖国税发[2001] 2001/1/19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巴中市红 川财税[2023]23 2023/12/27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2022/9/27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18/6/1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 穗财规字[2017] 2017/4/13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 湖北省财政厅国 2023/10/7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关于 云南省财政厅国 2026/5/2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2/3/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 穗国税转[2009] 2009/4/15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