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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制度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08]48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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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工商局,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和省政府《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云政发〔2006〕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保证金的缴存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为完善担保机构风险保证金缴存制度,促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现将保证金存储银行增加为四户,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银通支行,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五华联社,华夏银行昆明分行大观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
  二、为进一步支持担保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并按照中央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控制风险,执行好担保机构存储保证金制度,允许担保机构自主选择在上述四家银行以企业名义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按注册资本金10%缴存保证金的存储。该专户内存储的保证金,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一律不得动用。
  三、请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相关银行严格按照担保机构存储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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