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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2]3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7
实施时间: 2002-2-27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4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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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电询问,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决算的新建、翻建房屋没有帐面原值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其房产税应如何计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十九条规定,新建、翻建房屋没有帐面原值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明显不合理的应予以评估,按评估价计征房产税。其评估价应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确认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待以后房产原值确认后再作调整。新建、翻建房屋未竣工决算而先使用的,又无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则暂按在建工程支出征收房产税,待竣工决算后再作调整。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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