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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8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25
实施时间: 2010-9-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7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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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和全省财政局长会议精神,努力完成全年非税收入任务,现就有关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挖掘和拓展费源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在严格组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制度内非税收入的同时,着力完善和修订非税收入项目征管办法,挖掘增收潜力,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管理领域。凡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各类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二、夯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对于制度外的非税收入,如有关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按照规定缴纳流转环节的税收后,其应当属于财政收入的部分,要纳入财政管理,夯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完善征管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征管措施,尽快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管理考核制度,鼓励执收单位依法征收。执收单位要针对本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征管责任制,完善征管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和办法。要及时检查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进度及完成情况,特别是对大宗收入项目,要加强收入动态监控,对征收进度落后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四、严格依法征收
  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征收。凡属制度内规定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的,要按照法规审批;国家、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或委托各市制定具体办法,按照规范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要与执收单位、财政业务代理银行密切配合,及时收缴、结算、划转非税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坐支非税收入。
  五、强化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并认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对于非税收入实现年度超收的,除按上述规定实行考核鼓励征收政策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结转下年度预算安排;对于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核定必要的征收成本和实行政府统筹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预算外非税收入管理
  为平稳和有序实施2011年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作,除教育收费及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外,对于在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有关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财政收入运行情况,提前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确保扎实稳妥做好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
  七、努力提高收入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分级负责,不断优化非税收入及财政收入结构,努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禁止人为做大非税收入规模,做实一般预算非税收入,坚决制止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混库、串库、造假等虚增财政收入问题。
  八、认真执行非税收入政府分成体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现行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对应上解的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程序和时间足额上解,不得实行政府统筹或沉淀。省级有关执收单位向所属单位直接取得的省级分成收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九、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要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征收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帐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
  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全省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是对各市、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应上解省级的非税分成收入进行检查。凡在检查组进驻之前未按规定解缴或未足额上解的市、县,省财政厅将等额扣减其财力,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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