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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111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1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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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绥中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宣传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捐赠票据换版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我省启用国家规定样式的新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届时,旧版捐赠票据不得继续使用,如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视同使用非法财政票据,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票据使用单位要提早准备,做好新版捐赠票据的发放购领及旧版捐赠票据的核销,保证新版捐赠票据顺利启用。
  三、加强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捐赠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捐赠票据的领购、核发、使用、保管及监督检查,规范捐赠票据的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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