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3
实施时间: 2011-3-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5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财综〔2011〕11号文件规定,贸促会收取的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等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安徽省分会、省以下支会应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核发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 沪财库[2004]29 2004/10/1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5]68号 2015/9/8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 苏财综[2014]66 2014/9/26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 洪财税[2024]5号 2024/10/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 哈政办综[2014] 2014/8/2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7]58 2017/5/9
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 发改价格[2015] 2015/1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 财综字[1992]49 0001/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 沪财预[2009]44 2009/5/13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 冀价行费[2012]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