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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0]20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9
实施时间: 2000-11-19
失效时间: 2009-10-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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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9
实施时间: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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