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4-13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1]29号)要求,本市工商部门已停止收取十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本市工商部门各执收点应停止收取以下十项收费:
  (一)营业执照副本费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
  (五)私营公司分公司年度检验费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费
  (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八)分公司年度检验费
  (九)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二、本市工商部门各执收点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三、对2011年2月1日至收到本通知之日期间已收取的上述收费收入,予以退付,退付流程参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登记资料查阅费退付工作的通知》(沪工商财[2011]76号)。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项目由市局统一办理注销和变更手续。各单位要将公示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收费票据由各分局办理清理、回收和缴销手续。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 京财预[2000]16 2000/10/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规划档案行政事业性 渝价[2007]327号 2007/2/6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沈阳 沈财非[2023]18 0001/1/1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2/10/1
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2013/11/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 2025/6/27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变更部分行 湘注协[2010]19 2010/4/29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陕价行发[2013] 2013/9/1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鲁价费发[2013] 2013/10/1
湖北省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9 202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