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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综[2011]4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12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909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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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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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4月16日
请问《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号)的规定在哪里能找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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