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1]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17
实施时间: 2011-3-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5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卫生质量检验费”等3项收费项目,取消“企业注册登记费”等7项收费项目下的10项子收费事项,同时废止相关收费管理文件或停止执行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上述收费取消后减少的市、区县两级财政收入,按原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相关执收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将2011年2月1日前欠缴、未缴的相关收费收入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对2011年2月1日起至收文之日期间已收取的相关收费收入,予以退付。同时,在4月底前,完成《项目登记购买簿》、《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以及相关财政票据的缴销等工作。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1]11号)。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表;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宿政[1999]25号 2000/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 苏财综[2015]1号 2015/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 沪财预[2011]90 2011/8/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 鲁政办字[2017] 2017/6/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 京财综[2016]81 2016/5/1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清 内财非税[2009] 2009/3/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3]48 2013/7/8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201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 桂财综[2016]29 0001/1/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京财综[2002]13 200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