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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美国鹏歌富达国际[加州]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1]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2-18
实施时间: 2011-2-18
失效时间: 2011-8-17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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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鹏歌富达国际(加州)会计师事务所(PKF, Certified Public Aountants, A Professnal rporatn):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及其补充规定(财会[2003]13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9号《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8月17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9号《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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