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绩效函[201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7
实施时间: 2011-3-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5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中介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2011年3月20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杭的中介机构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表》(可在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zjczt.gov.cn下载),并附相关资料。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所报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于3月2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汇总后,于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经核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纳入全省参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予以公布。
  三、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因合并、分设等原因导致机构注销或名称、性质、地址等发生变化的,请于3月31日前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经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一并报省财政厅。在杭中介机构变更情况可直接报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联系人:傅小普,联系电话:87057602。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国资 2010/12/7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冀财金[2016]46 2016/8/5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豫财预[2010]13 2010/3/27
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7] 2017/10/2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支出绩 沪地税财[2014] 2014/5/13
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债字[1999]22 1999/11/8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国资 吉国资发法规[2 2010/12/7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 江苏省注册会计 2025/8/1
关于建立中介机构人才选用库和聘用注册会计师参检的通知 财驻桂监[2006] 2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