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4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4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本费征收范围
  工本费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塑套和镜框,现均应免费提供。
  二、关于已经收取的工本费退付问题
  关于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并上缴中央金库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如何退付的问题,应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由各分局进行受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苏财综[2012]1号 2012/1/20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 粤价[2010]47号 2010/3/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 沪财税[2019]22 2019/6/17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粤价[2012]46号 2012/3/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部 黑财综[2017]12 2017/11/1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青财综字[2015] 2015/3/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 2024/12/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灾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湘财综[2006]44 2006/8/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京发改[2011]20 2011/2/28
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 辽财非[2015]36 20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