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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民福[2009]1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9-5-16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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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由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经省民政厅认定的福利企业,如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向所在设区市民政局申请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严格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认定机关应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认定机关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核查、年检,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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