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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字[2010]6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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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就我省劳务派遣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对设立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前置审批。
  二、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的劳务派遣业务自行失效,专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交还原发证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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