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1]1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2-22
实施时间: 2011-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和我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北京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北京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保留的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调整收费标准及期限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四、取消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市、区(县)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1.北京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取消、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1.北京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2.取消、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征免征我 深财资[2014]28 2014/9/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 穗国税发[2001] 2001/9/2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 粤价[2011]296号 2011/12/14
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 发改价格[2017] 2017/7/1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 财综[2003]29号 2003/5/30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4/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粤价[2012]46号 2012/3/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 2024/12/3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 2018/6/29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