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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21
实施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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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企业,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财政局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
  二、省级企业和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按照财政部财会[2010]25号文件,对照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总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档)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联系人:郑肖亮,联系电话:0571-87058440,传真:0571-87058439。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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