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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28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9
实施时间: 2010-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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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的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低的药品价格为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附件中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价格,标注“#”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规格的价格。
  二、鉴于个别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取消其价格(详见附件2)。默沙东公司生产的辛伐他汀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执行统一价格;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唑啉钠注射剂作为原研制药品的相关条件已改变,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执行统一价格。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通知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 部分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2. 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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