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价格鉴证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1]4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3-22
实施时间: 2001-3-22
失效时间: 2004-6-14
法规类型: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3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6-14
实施时间: 2004-6-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闽价费[2011]24 2011/6/24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机考]考试收费 湘价费[2011]15 2011/8/23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京财综[2001]85 2001/5/18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统计专业技 闽发改价格函[2 2025/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批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新计价费[2002] 2002/12/12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昆明市养犬管理费 云价收费[2011] 2011/1/17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 晋价费字[2012] 2012/7/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辽价函[2010]13 2010/8/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2] 2012/7/1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3 200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