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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4
实施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7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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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快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集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海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1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地方税务局代征,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征收,或由纳税人通过电子扣税方式缴纳,在征收教育附加的同时征收并单项填列。
  地方税务局也可以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时可以使用国家税务局票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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