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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19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26
实施时间: 2010-3-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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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5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科目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考《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社会工作师(中级)考《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考试收费继续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客观题每科12元、主观题每科18元及证书工本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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