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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青啤公司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捐赠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汇综复[2010]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7-14
实施时间: 2010-7-14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85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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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捐款的请示》(青汇发[201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出具的《关于2010年度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捐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捐款的有关说明》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国际会计准则保值基金会资金的购付汇手续。上述材料中应列明捐款机构名称、受捐机构名称及账号。
  二、你分局应监督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有关规定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
  三、今后境内企业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捐赠可按以上原则办理购付汇手续。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一○年七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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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heldonam   2011年5月27日
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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